扶贫捐赠财税优惠政策
扶贫捐赠财税优惠政策
一、相关政策
01◆享受主体: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02◆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03◆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由于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有需要的企业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04◆票据取得: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二、纳税申报
01◆预缴申报时:
填报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据实扣除。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
因此,企业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最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12号),自2020年2季度预缴申报起,企业准予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本年累计金额,应填报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43行附列资料“2.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举例】
A公司2020年度二季度累计利润总额200万元,6月份发生扶贫捐赠金额3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二季度预缴申报时按已列支支出计算当期利润总额。
02◆汇缴申报时:
填报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单独列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
在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下增设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企业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该行相关列次。同时,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汇缴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填列第10行附列资料“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
【举例】
B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600万元,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120万元。其中,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90万元,扶贫捐赠金额30万元,计算当年度汇缴捐赠税前扣除金额并填报申报表。(假设2018年度发生扶贫捐赠20万元已全额扣除,无其他结转捐赠额)
1、发生的30万元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2、当年度利润总额60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600*12%=72万元,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金额90万元中,2019年度扣除金额为72万元;
B公司2019年汇缴捐赠扣除金额合计102万元,其余18万元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