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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问答

时间:2023-04-18 12:45:53来源:

2023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问答

01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答: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02

问:小规模纳税人目前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03

问: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30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内的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30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因此,提问中所述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04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办理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05

问:小规模纳税人不确定月销售额是否在10万元以下,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确定月销售额是否在10万元以下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06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07

问: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里的增值税发票即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部分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免税政策。

 

08

问: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能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9

问: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全部开具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万元,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专用发票按照开具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本期减征额为4000元(200000*2%)。

将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减征额4000元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1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其中20万元开具的是1%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开具的是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专用发票按照开具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1%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减征额为4000元(200000*2%),3%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享受减免。

将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减征额4000元计算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2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其中20万元开具的是1%增值税专用发票,30万元开具的是1%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为5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应对所有销售额全额征收增值税。本期减征额为10000元(500000*2%)。

将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00000元填写在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00000元填写在第3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减征额10000元计算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3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其中10万元开具的是1%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开具的是3%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的是1%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专用发票按照开具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免增值税优惠,但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本期免税额为1500元(50000*3%),减征额为2000元(100000*2%)。

专票部分,将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减征额2000元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普票部分,将不含税额销售额50000元填写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9行“免税销售额”中。

 

14

问: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一季度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季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20%=2.5万元

 

15

问:如何判断我公司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6

问:我经营着一家个体工商户,目前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能否在2023年一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时,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应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17

问:我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我该如何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在申报时,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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