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电发票的开具和收取
全电发票的开具和收取
一、全电发票的开/ 具 /
1、可以开/ 具 /全电发票的地区:
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试点纳税人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 具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2、全电发票票面信息
全电发票无联次。
全电发票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没有发票代码,统一为20位的发票号码
3、全电发票怎么开/ 具 /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直接开/ 具 /全电发票,无需借助税控专用设备,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这里要注意,全电发票与利用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 具 /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区别。
4、全电发票交付
试点收票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开票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 具 /的发票。
销售方也可以能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5、红字全电发票开/ 具 /
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 具 /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 具 /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 具 /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 具 /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 具 /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 具 /红字发票。
二、全电发票收取
2022年8月28日起,黑龙江、海南、新疆、大连、辽宁、西藏、山西、天津、贵州、云南、甘肃、吉林、青海等地纳税人可以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 具 /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后,全电发票受票人推广到了全国。
1、全电发票怎么收取
试点纳税人通过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销售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 具 /的发票。
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2、全电发票使用
收票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 具 /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3、全电发票的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