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必背知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必背知识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提示1】取得收入的组织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提示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应纳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应该注意:
第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第二,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提示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减除。
【提示2】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四、扣除项目的其他规定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
⑵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2%、8%)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