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错误和修正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错误和修正
(一)个人信息填报常见错误及修正
1.个人信息常见错误
1.1“收入额”和“收入”
【易错点】将“收入额”等同于“收入”
“收入”:包含“收入额”“费用”“免税收入”。
收入额=收入-费用-免税收入。
注:该公式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费用”: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费用”与“减除费用”的区别见1.2)
“收入”: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案例】居民个人刘森2019年12月从甲公司取得一般劳务报酬收入21000元,甲公司在预扣预缴刘森个人所得税时按20%的预扣率还是30%的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很多财务人员第一反应是选择30%的预扣率,理由是刘森取得一般劳务报酬收入21000元已经超过了20000元,这种观点错误的原因在于将“收入额”等同于“收入”。
解析:刘森本月取得一般劳务报酬收入21000元,计算确认的收入额为21000*(1-20%)=16800元<20000元,因此,应适用20%的预扣率。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1.2“费用”和“减除费用”
【易错点】将“费用”与“减除费用”混淆
政策文件中,这两者都为“费用”并不好辨别,但我们可以参考申报表来分辨。
“费用”与“减除费用”的填写方法:
“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如,2019年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申报时,填写5000元。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填写。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预缴时,在“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模块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1.3专项扣除
【易错点】专项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比例或标准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4专项附加扣除
1.4.1信息填报错误或重复
【易错点1】家庭成员的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填报错误
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注意仔细核对子女、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中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避免错误填报而无法正常享受专项附加项目的扣除。
【易错点2】同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采集
同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自行填报了相关信息,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下载更新,而直接新增了一条扣除信息;或者是在两家单位任职的,两个单位同时都给这个员工采集报送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
一般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重复了,系统会比对后提示重复,需要纳税人确认。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查询修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4.2子女教育
【易错点】夫妻同时享受子女教育1000元/每人扣除
【扣除规定】
子女教育:在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在学历教育阶段,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新税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
1.4.3住房贷款利息
【易错点】夫妻同时享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
【扣除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房的,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
(2)婚后购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4.4赡养老人
【易错点】赡养老人项目税前超额扣除
【扣除规定及注意事项】
赡养老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填报赡养老人项目时,所有子女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不能超过2000元/月,其中每个子女扣除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二是配偶的父母,不能作为自己的赡养人填报扣除;三是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1.4.5住房租金
【易错点1】住房租金税前超额扣除
【易错点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规定及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4.6继续教育
【易错点】非本年度取得的证书或非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在本年税前扣除。
【扣除规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类型应当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网络大学等可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注:专项附加扣除详细要求详见“第三章 汇算清缴具体内容及计算 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四)综合所得的扣除类型”,具体软件操作详见“第六章 个税汇算清缴信息查询和常见错误修正办法 一、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信息查询修正”。
1.5其他
1.5.1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易错点】个人捐赠超限额税前扣除
【扣除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注意】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信息错误的修改方法
发现信息填报错误,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自行修改,也可以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
(1)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注册登录后,点击页面下方【服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年份】,点击该年份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可以对该项信息进行修改或作废。
(2)通过网页WEB端登录个人所得税网站(https://etax.chinatax.gov.cn/)
点击上方【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需要查询的申报项目和扣除年度进行查询,点击【查看】可修改或作废该项信息。
(3)到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办理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到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办理。
(二)扣缴义务人常见错误及修正
1.登记类
1.1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
1.1.1本单位人员信息录入错误
存在居民身份验证不通过的人员信息,确认原因为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的。
【操作步骤】
(1)在扣缴客户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选择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人员,双击进入【人员信息修改】;
(2)在【人员信息修改】页面,修改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目前仅允许对其中一项修改,不得同时修改;
必须确保修改后的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通过”,若修改后的信息仍验证不通过,则会保存失败,必须重新确认和修改;
若验证不通过人员已经离职,按上述步骤修改人员信息后,需确保人员状态为“非正常”。
1.1.2非本单位人员信息录入错误
存在【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情形的人员,经确认不是本单位人员,且未与本单位发生任何综合所得涉税行为的,必须逐月删除涉及人员的申报信息,并作离职处理,将离职日期填写为任职日期当天。
【操作步骤】
删除申报信息,可采取非批量删除或批量删除的方式。
(1)非批量删除:
A.在首页逐月切换所得月份,在申报表报送界面,点击【更正申报】,启动更正成功后,【申报状态】即会变为“待申报”;
B.重新进入【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选择所得项目,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选中涉及人员,然后点击更多操作中的【删除】,可将该人员明细记录删除,最后重新计税和申报。
如果更正涉及月份已在办税服务厅更正过的,或扣缴客户端没有历史申报数据的,暂时只能去办税服务厅更正。
(2)批量删除:
A.在首页逐月切换所得月份,在申报表报送界面,点击【更正申报】,启动更正成功后,【申报状态】即会变为“待申报”;进入相应所得项目填写界面,选择【更多操作】-【批量导入删除】,进入批量删除界面;
B.点击【导入】-【模板下载】,将身份验证不通过数据填写模板后点击【导入】-【导入数据】,选择需要删除的人员后点击【批量删除】,完成后重新进行税款计算和申报。
C.完成人员明细数据删除后,进入税款计算界面,点击【重新计算】,重算累计数据和应补退税额后,进入申报表报送,点击【报送申报】,报送更正后的申报表。
若存在申报异常问题的,删除涉及人员的明细申报信息时,需要从异常申报的第一个月开始逐月删除明细。
如果更正涉及月份已在办税服务厅更正过的,或客户端没有历史申报数据的,暂时只能去办税服务厅更正。
(3)对涉及人员做离职处理
点击【人员信息采集】,选择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人员;在【境内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做以下处理:
A.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填写离职日期,且与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保持一致,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
B.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其他”的,有任职日期的,需填写与其一致的离职日期;无任职日期的,直接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
如果此类人员是外籍人士,参照上述操作处理。
1.2同一纳税人重复录入
同一纳税人同时存在身份验证通过和验证不通过信息。
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生成身份验证不通过的档案;发现错误后,并没有修改原档案信息,而是另行新增正确的人员信息,重新生成身份验证通过的档案,导致该人员存在多个档案。
(1)通知纳税人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扣缴单位证明(需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扣缴单位公章)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并档业务。
(2)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完成并档后,点击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选择【特殊情形处理】-【人员并档】,选择正确的人员进行获取并档信息。
1.3年度中间离职员工未及时转为非正常状态
扣缴义务人对年度中间离职员工未及时转为非正常状态。
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填写离职日期,且与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保持一致,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
2.申报类
2.1信息无误,但验证不通过
本单位人员信息录入无误,但验证不通过(非曾用名)。
存在报送成功但居民身份验证不通过的人员信息,但经确认,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真实有效且录入无误(非曾用名情况),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请办理。
(1)通知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特殊信息采集】处理;
(2)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处理完成后,点击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勾选身份验证不通过的人员,选择【更多操作】-【身份验证状态更新】功能,获取最新的验证状态。
2.2“被任职”申诉的处理
纳税人如就某笔扣缴申报记录有异议,发起了“被任职”申诉,但扣缴单位仍在为其办理扣缴申报的。
(1)对于“被任职—曾经任职”的申诉,可以在扣缴客户端首页的【待处理事项】或右上角的【消息中心】中打开风险提示,核实申诉人情况;对于其他申诉,扣缴单位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A.确认仍在职的,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
B.确认为已离职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从该人员未在职月份起逐月删除涉及人员申报信息。
(2)更正完成后,点击【人员信息采集】,选择申诉人员:
A.确认为已离职人员的,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填写实际离职日期,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
B.确认为非本单位人员的,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填写离职日期,且与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保持一致,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
3.系统怀疑存在虚假记录
这些情况是系统怀疑企业可能存在虚假工资或虚假劳务记录的参考信息。如果企业存在以上情况容易被认定为存在虚假情况,税务局会联系你拷回数据自查修正。
这些问题的源头都是排除企业是否用虚假工资及虚假劳务费人为调整利润。如果发现以往申报期数据有错误的话,可通过扣缴客户端和办税服务厅两个渠道办理更正申报。具体操作可以参照上述步骤。
【提醒事项】
(1)更正往期申报时,为避免出现管理风险,扣缴端不允许新增人员并补报扣缴申报记录;同时也不允许对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金额进行修改。若要修改上述出现的两种情形,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更正。
(2)更正申报时,如需重新导入,请不要整月数据清空或删除(除确实需删除的人员信息外),以免影响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3)扣缴单位发现历史扣缴申报数据存在错误且差异较小的,纳税年度内,可以在当前属期进行适当调整并重新累算;如果差异较大,或者纳税人对往期的纳税记录准确性要求较高,须逐月更正错误月份及以后属期的申报数据。(即在7月发现3月属期扣缴申报数据有误的话,需依次更正3、4、5、6、7月的属期信息。)
(4)扣缴端更正申报是全额申报,差额扣款。
(5)通过扣缴端更正申报时,每次更正时,会自动导出一份前次有效的申报记录表,供扣缴单位留存备用。
(6)存在异常申报情况的,删除涉及人员的申报信息时,需要从开始异常申报的第一个月删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