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区别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区别
(一)实务区别
临时工指有固定工作岗位,参加单位考勤、服从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临时性招用人员。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该单位是长期存在的。
劳务指因临时发生事项而临时招用人员,从事临时个人劳务。企业不设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如讲课、培训、咨询、修缮、装卸搬运等。
总结:两者主要区别,“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有是否参加单位人事劳资、考勤、服从单位规章制度管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1)“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为自制工资单和成本费用分配表,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依据。
(2)“劳务报酬”税前扣除:对支付劳务报酬企业可到劳务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劳务、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并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据以入账,企业取得代开发票,涉及支付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劳务派遣”税前扣除: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应作劳务费支出,需取得发票方能税前扣除;直接付给员工个人费用,应作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相关内部等凭证方能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20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