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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常见问答

时间:2020-02-04 14:35:30来源:

加计抵减常见问答

1.我公司因产品展示会为受邀客户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该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纳税人为受邀客户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从何时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在判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参与计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包含哪些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6.我公司为2019年3月设立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贸易公司,但成立至8月时暂无销售收入,现9月份取得了第一笔销售收入,如何确定销售额用以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纳税人2019年3月设立的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以2019年9月首次产生销售额起连续3个月(即9月、10月、11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我公司为2019年8月新设立的企业,是按季度申报纳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现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10月申报纳税时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即符合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8月设立,实行按季纳税,如果8月和9月累计销售额未超过季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
8.保险公司的车险赔付支出进项税如何从销项税中抵扣?
答:(1)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
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修理厂向其开具修理费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或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
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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