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键条件是“(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
(1)不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当年全额确认收入的,不需要单独表填报;
(2)不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由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中纳税调整;
(3)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4)递延收益的列报
将递延收益中1年内到期的部分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其他部分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
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政府补助的披露中,应列示尚需递延的金额。
(三)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1.政府补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原则: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应税收入,即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
2.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先判断是否属于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然后分析企业所得税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和会计准则确认的差异。
【例】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税务上在收到的当期就要全部确认应税收入,二者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异。税务申报时需要先进行应税所得额调增,然后进行应税所得额调减。
【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当期都不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即总额法和净额法)。
而税务上,除另有规定外,则是在实际收到的当期计入应税总额。因此,当会计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应调增应税所得额;在会计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进行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