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常见问答
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常见问答
一、基金层面的所得税处理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最普遍采用的形式,我们作为重点详细说明。
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均非法人实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故现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分析契约型私募基金各交易主体的纳税义务:
1.基金层面对外投资纳税义务
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主要由三方主体即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两套合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构成。因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律主体,其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主体,所以其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基金产品不存在纳税义务同样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在收益分配方面,由投资者即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规避了双重征税。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是相互独立的,一般对基金产品进行独立核算并且由托管机构进行支付结算,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也单独分离。通过有公信力《基金合同》明确表明是由该基金对外进行投资,且实际投资人与投资金额明确,基金管理人只是名义股东,所以从标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管理人不承担纳税义务的。
二、投资方层面的所得税处理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以信托计划的形式存在,即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投资人作为信托收益人取得投资收益,因信托计划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信托计划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故由投资人就分配的信托收益自行申报纳税。 投资契约型基金 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若为个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中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开始以《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该模式程序简便、结构灵活。契约制私募在国内尚无明确说法,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契约制私募无需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由投资人就最终取得的投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投资方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方税率为25%。
三、标的公司方面的纳税义务
作为标的公司而言,并不知道最终投资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标的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纳税义务
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基金托管人 纳税义务
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契约制私募基金的所得税税负
自然人投资者:20%
企业投资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