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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0-08-19 09:11:43来源:

出口退税方法有哪些

一、生产型和外贸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适用办法

从习惯性来看,说到出口企业一般首先想到的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型出口企业,这是早期实施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对象。目前比较公认的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基础性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该通知很明确,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分别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即只有两种办法。基本的分类标准是: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劳务(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及特定对象的出口货物),按照规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2.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适用免退税办法。

当然,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在营改增之前,或者说是在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基础上。

二、企业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的适用办法


对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如何适用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均明确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分别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同样采用的是两种基本办法,但与出口货物劳务的分类有所不同。基本的分类标准是: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可见,营改增之后发生了一些微小的变化,即外贸企业出现了两种情形,总共存在三种情形,但基本办法的归类没有变化,依然两种。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适用办法


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外综服退(免)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对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明确为代办退税。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主要创新特征或者说与以往两种办法的不同点包括:

1.退税依据不同。生产企业按内销征税政策申报缴纳增值税,表面上与代理出口相似,但销售额不存在与综服企业之间的议价问题,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准计税,并据此开具注明专门用于代办退税用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特殊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在任何情况下,按照政策规定是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但是,一般外贸企业在购进货物出口业务中,虽然取得了可以退税的凭证,但税收处理中并不必然属于不得抵扣,如适用征税政策可予抵扣。

2.责任主体不同。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果发生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需要按规定追回退税款时,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如生产企业无法追缴时负责补缴等。也就是说,不再像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一样承担责任主体地位。

3.单证备案不同。代办退税中,虽然生产企业是退税责任主体,但明确由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单证备案,并且明确属于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

4.退税账号不同。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中,由生产企业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而不是由综服企业自行决定退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也就是说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是退给生产企业。

有观点认为,财税39号公告是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基础性文件,其仅仅规定了两种办法,就不应该存在第三种办法。但应当看到,该公告是2012年制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代办退税是从2017年11月才开始的。因此,将代办退税作为一种新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分类独立出来,并不存在政策之间的矛盾。

综上分析,现行增值税出口退(免)税适用办法应当按照三种分类:一是生产企业和特殊业务外贸企业的免抵退税办法,二是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三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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