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退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财税[2013]96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资格认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报关单: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收汇: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发票: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根据财税[2013]96号规定,不符合上款第一条规定,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注意是免税不退税):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出口退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财税〔2018〕103号规定: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取得资格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
根据96号文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就具备适用规定的退(免)税政策的基本资格条件。
对于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
对于跨境电商外购货物借助互联网平台境外销售,凭报关单限期收汇,同时购进取得的相关增值税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这些票单信息必须与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相一致才能办理退(免)税。
三、企业类型决定申报退(免)税的不同
若公司属于外贸企业,增值税适用于免退税,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如果是生产企业则适用于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
消费税退(免)税有别于增值税,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