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原理
出口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及提供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免征其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的间接税(增值税或消费税),并退还其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2016年5月1日全国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后,除出口货物劳务外,国际运输、设计研发及无形资产等跨境服务也列入出口退(免)税的范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
1、出口货物免税并退税:免除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按相应退税率退还以前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出口货物免税不退税:免除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而且纳税人要转出以前环节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享受该政策的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货物、按国家政策出口免税的货物等等。
3、出口货物不免税不退税:出口环节按内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以前各个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前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总体而言与内销无异。享受该政策的范围:一般是限制类商品出口。还有违反退税或免税规定的出口商品;
2012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对以往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39号文,发布《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24号公告,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2013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5日,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1号),对退(免)税申报办法做出了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5号),对出口退税细节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使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第11号公告),根据营改增的实施,对应税服务退(免)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并实施《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1号公告),对2013年30号关于出口收汇的规定又做了较大调整。
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4月22日,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015年4月28日,国家税务局2015 26号公告《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2015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