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难点解析
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难点解析
最新31号公告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并非创设政策,而是明确相关政策的实务执行口径。对于建筑分包价款以及分包价款所包括的建筑服务和货物价款,可以理解为一个猪肉包子,分包业务中的建筑服务是包子皮,分包业务中的货物是包子馅,粘在一起做成的“猪肉包子”即为这项建筑分包业务。至于猪肉饺子馅、回锅肉、虽然都是肉,那是另外的菜,别和包子扯在一起来谈。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发布后,立即燃爆了财税圈。而第一爆燃点就是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是因为,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这些特定服务包括:
1.下列建筑业务为“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后所提供的安装服务;
6.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后所提供的安装服务;
一般纳税人从事以上建筑业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允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鉴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本次31号公告明确,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也就是,建筑服务总承包单位提供上述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建筑服务总包收入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方以打包形式分包的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
笔者认为,31号公告“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并非创设政策,而是明确相关政策的实务执行口径,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项政策规定中,可扣除的“分包款”的范围予以明确。
同时,不管如何理解31号公告的第七条规定,有个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扣除的必须是建筑分包款,该项可扣除的分包款包括分包工程打包支出中的建筑服务价款和货物价款。而非单纯的购买材料款、支付租赁款(也就是并非网络所传的建筑材料分包、设备租赁分包等)。离开了建筑分包这一基本前提条件,就不用谈什么总包价款扣除分包价款简易计税了。
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分包价款以及分包价款所包括的建筑服务和货物价款,可以理解为一个猪肉包子,分包业务中的建筑服务是包子皮,分包业务中的货物是包子馅,粘在一起做成的“猪肉包子”即为这项建筑分包业务。至于猪肉饺子馅、回锅肉、虽然都是肉,那是另外的菜,别和包子扯在一起来谈。
有关建筑工程分包的一些问题,基本如下所述。
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为施工分包。即,分包又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